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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体检近视怎么办(公安类体检标准近视眼可以吗)

2023-03-31 20:44:11公益护眼1

1. 公安类体检标准近视眼可以吗

  一、根据高考专业院校视力检查标准,警校对视力是有要求的,具体建议参考各警校本年的招生简章:  1、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2、每一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二、应对体检视力关的错误方法  1、盲目自信。自认为视力还可以,过体检关没问题,而体检时视力未达标,只得遗憾地填报其他志愿。  2、投机取巧。有些考生玩小聪明,花大量的时间死记硬背视力表,但这些考生在体检时往往因紧张、或记忆模糊而功亏一篑。

2. 公安类体检视力要求

但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对参考者的视力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

近视眼如果当警察的话会受到限制。近视患者考警察前即使选择做近视眼手术,也得保留充分的手术时间和术后保养的时间,毕竟招警考试除了体检,还有体能测试,进入警队以后还需要做大量的体力训练。

为了顺利通过视力体检,让视力尽快恢复到最佳状态,近视需求者最好提前做近视眼手术。

3. 公安体检眼睛近视怎么办

在驾驶证体检的时候,近视眼只要不是高度近视,超过600度以上就完全可以过关,只需要正常通过考试即可,并不困难

4. 公安体检可以戴眼镜吗

可以,但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对参考者的视力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

近视眼如果当警察的话会受到限制。近视患者考警察前即使选择做近视眼手术,也得保留充分的手术时间和术后保养的时间,毕竟招警考试除了体检,还有体能测试,进入警队以后还需要做大量的体力训练。

为了顺利通过视力体检,让视力尽快恢复到最佳状态,近视需求者最好提前做近视眼手术。

5. 公安体检有视力要求吗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脐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莎,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喧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6. 公安体检要求视力吗

视力要求不低于4.8。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虽然是一个专业,但它从属于犯罪侦查,这个专业就是要求裸视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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