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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学校防近视(学校学生近视防控方案)

2023-05-07 03:45:25视力保健1

1. 学校学生近视防控方案

现在青少年近视人群越来越多,小学生近视眼患病率接近40%,高中生和大学生超过70%,青少年总体近视眼患病率居世界前列,而且其中3000万人口是高度近视。2019年4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例行发布的2018年中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为53.6%,其中六岁儿童为14.5%,小学生为36%,初中生为71.6%,高中生为81%。

近视防控上升为我国的国家战略。

近视眼防控方案,分为预防与控制两个方面

一、预防近视:

1、坚持每天两小时阳光下的户外运动。

阳光下的户外活动是预防近视的重要方法,儿童青少年应听从家长和老师的安排,保证每天进行两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经过研究发现户外活动有近视预防的活动,但是没有近视控制进展的作用,如果等到已经发生近视,则户外活动就无效了。

2、保持正确和良好的用眼习惯。

保持正确的读写姿势,不正确的读写姿势会增加发生近视的风险。读书写字要选择使用适合自己坐高的桌椅,照明条件应该良好,并注意良好的用眼卫生,做到“三个一”和“20-20-20”原则。三个一原则:一尺一拳一寸,读书写字时,胸口距离桌子一拳,眼睛距离书本一尺,握笔手指距离笔尖一寸距离。20-20-20原则:每近距离用眼20分钟,应眺望5m远以外20秒。

做好这两点就能对近视预防近视有积极的作用。

3、保证充足的睡眠和合理的营养。

充足的睡眠和合理的营养是保证视力健康的基础。儿童青少年应听从家长和老师的作息安排,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要达到10小时,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时。平时应做到营养均衡,不挑食,不偏食,不暴饮暴食,少吃糖,多吃新鲜蔬菜水果。

二、控制近视:

一旦确诊为近视,就应该积极进行矫正,避免视力进一步下降。配戴眼镜是当前矫正视力的常用方法,但具体配戴何种眼镜,应听从专业人员的指导。视力矫正后,应继续督促孩子坚持良好用眼习惯,定期进行视力检查,做好视力保护,防止近视加重。

1、选择适合孩子的控制近视产品。

框架眼镜——单光镜、双光镜、周边离焦设计的镜片、渐进多焦点眼镜,验配近视镜一定到正规专业门店去验配,如果给孩子佩戴了一副不合格的眼镜,不仅不能控制近视,还有可能会导致近视的进一步增长。

角膜接触镜——软镜、RGP、角膜塑形镜等产品。验配角膜接触镜特别是角膜塑形镜,属于医疗行为,一定要到有资质的眼科门诊或者诊所去验配。角膜塑形镜是目前来说近视控制效果比较好的产品。

药物——0.01%阿托品。已经有非常多的临床研究证据表明阿托品对儿童近视控制的有效性,而且浓度越高近视防控效果越好,但浓度越高副作用越大,停用后反弹越严重。但是0.01%阿托品相对来说比较安全,而且控制效果也比较理想。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我国药监局还未批准低浓度阿托品作为控制儿童近视进展使用。

2、警惕近视能治愈的虚假宣传  截至目前,医学上还没有治愈近视的方法,只能通过科学的矫正、改善用眼习惯等避免近视加重。不要相信能治愈近视的宣传和商业营销。不科学的处置可能会导致孩子视力进一步下降,甚至造成眼部感染或外伤等严重后果。

参考文献:

1、梅颖,唐志萍.儿童近视防控——从入门到精通.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教育部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专业宣讲团课件

3、教育部儿童青少年近视控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2. 学校近视防控方案及措施

1. 加强学生眼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对近视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2. 优化教学环境,保证充足的自然光照和合适的室内照明,减少黑板反光和眩光。

3. 控制学生用眼时间,合理安排课程和作息时间,避免长时间连续用眼。

4. 提供合适的学习器材,如合适的书桌椅、黑板和教学设备等,减少学生用眼疲劳。

5. 加强学生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促进眼部血液循环。

6. 定期进行学生视力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近视。

7. 加强家校合作,让家长了解学生的眼健康情况,共同关注和预防近视。

8. 鼓励学生多参加户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放松眼部肌肉。

3. 学校近视眼防控方案

幼儿园的近视防控方案为:

增强多方面爱眼护眼意识

加强近视防控培训交流

落实近视防控常态措施

发挥家庭近视防控重要作用

4. 学校预防近视防控方案

一、光线需充足,反光要避免  舒适的光线,可以得到良好的视觉信息,光线过强或过暗都会给眼睛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青少年平常看书的书桌应有边灯装置,其目的在于减少反光,以降低对眼睛的伤害。  二、连续阅读时间不宜过长  青少年看书写字、看电视、用电脑,几个小时不休息,有的学生甚至到深夜才睡觉,这样不仅影响身体健康,使眼睛负担过重,容易引起调节性(或称功能性)近视,即假性近视。而且还会使眼外肌对眼球壁的巩膜组织产生压力,眼内压增高,眼内组织充血。因此,学生看书学习每隔50分钟休息片刻为宜。    三、坐姿要端正,距离适中  不要弯腰驼背,或趴在桌上看书,更不能躺在床上,侧着身看书。眼与书本的距离应保持30―35厘米,身体与课桌保持一掌――大约10厘米的距离,书本与课桌的角度要保持在30―45度。如书本水平放在桌面上,看书时就要向前稍低头,这样就容易把书本移近眼睛,加重眼睛负担2―3倍,从而引起颈部肌肉和颈背的疲劳,而不自觉的向前倾斜,长期下去就会导致视力下降。  四、少看电视,少用电脑  尽量减少与对人眼产生辐射的电视、电脑、游戏机等电器设备的接触,因为,显象管辐射出的X射线可大量消耗视网膜中的视紫质,可以使视力明显减退。   电脑最好选用液晶显示器,以减少电磁波对眼睛的伤害。经常玩游戏机的同学更易损坏视力,而且自幼即玩游戏机的低视力同学,配镜连矫正视力都上不去,原因就在于视网膜和黄斑部的功能受到了损害。  五、睡眠要充足,注意用眼卫生  作息时间要有规律,睡眠要充足。睡眠不足会导致眼睛结膜充血、分泌物增多、畏光流泪,眼酸痛等结膜、角膜炎症。应尽量避免风沙、烟尘、紫外线、红外线、化学物品、医药用品等对眼睛的伤害。个人卫生要保持清洁,毛巾、脸盆、手帕等个人物品,要专人专用,尽量不用他人物品,以避免造成交叉感染,引起眼部疾病,导致视力下降。   六、注意饮食结构,营养摄取应均衡  营养摄取要均衡,偏食或过多摄入糖和蛋白质,从而缺乏如锌、钙、铬等微量元素,都不利于视力健康。预防方法是多吃一些蔬菜、水果、肝脏、鱼等食品。   七、在行车或走路时不能看书  有的青少年喜欢边走路边看书,或在行走的车厢里看书,这样对眼睛很不利,因为车厢在晃动,身体在摇晃,眼睛与书本距离无法固定,加上照明条件不好,加重了眼睛的负担,经常如此就有可能引起近视。  八、多做眼保健操,进行户外运动  做眼保健操是我国中小学校重视眼保健工作的具体体现,通过按摩眼部周围各穴位和肌肉,刺激神经末梢,增加眼部周围组织血液循环,调节眼的新陈代谢,从而达到消除疲劳,增强视力,预防近视的目的。此外,多接触青山绿水等大自然景物,也有利于眼睛的健康。 总之,眼睛是心灵的窗口,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眼睛,保护视力、预防近视。让自己有一双明亮的眼睛。  (望采纳!谢谢)

5. 学校学生近视防控方案最新

2020年的近视防控宣传月活动旨在加强公众对近视问题的认知和关注,提高社会各界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儿童和青少年的近视率,推进全民健康发展。以下是实施方案:

1. 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媒体、广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对近视防控宣传月活动的宣传力度。组织专业人士编写科普文化页,发表科普文章,向公众普及近视的危害、预防近视的方法、健康的生活方式等相关知识。

2. 提高医务人员参与度。组织眼科医生和学生进行眼部检查和专业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为青少年和广大群众提供健康咨询、检查和治疗等服务。

3. 开展校园活动。鼓励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家长和社区开展相关的健康知识宣传活动,例如编写宣传资料、开展科普讲座、在学校建立眼保健站等。

4. 加强配镜服务。整合镜片生产厂商、零售机构、医院等资源,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视力健康产品和服务,帮助消费者更好地选择、使用正确的护眼产品。

5. 强化科研服务。组织相关征文、科研、研讨等活动,鼓励眼科医生、公共卫生专家、教育部门、学校、家庭教育等专业人员参与其中,共享研究成果、探讨缓解青少年近视状况的方法。

此外,宣传月活动期间应加强统计监测,掌握和分析近视人群的特征和数量等情况,以便更好地开展近视的预防和治疗,促进全民健康的发展。

6. 学校学生近视防控方案怎么写

第一、控制用眼距离,避免用眼距离过近,坚持一尺、一拳、一寸,长时间用眼后注意眺望一下远方,休息一下眼睛。

第二、增加户外活动,每天必须有两小时以上,或者每周有十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三、培养正确的做眼保健操习惯。

第四、改善照明环境,避免在昏暗的光线下学习。

第五、保证充足的睡眠,让眼睛得到充分休息。

第六、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不躺着看书;不玩手机,不在移动的车上看书、玩手机。

第七、控制电子产品的使用,每天累计不超过一个小时。使用电子产品学习后,三十分钟或四十五分钟后,应尽量休息、远眺、放松。

第八、一旦发生近视,一定要到专业的眼科验光配镜,配戴合适的眼镜或角膜塑形镜,防止眼镜度数增加。

7. 学校学生近视防控方案内容

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呵护好孩子的眼睛,让他们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预防儿童近视、保护儿童视力,是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关注的大事。因此,科学护眼很重要,视力防控不能松懈。

8. 学生近视眼防控方案

以下是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知识,希望能对您了解青少年近视防控有所帮助:

1.眼保健操:定期进行眼保健操,可以缓解长时间用眼对眼部造成的疲劳,促进眼睛的放松和休息。

2.控制用眼时间:合理控制使用电子屏幕、手机、电视等近距离用眼时间,每次用眼后应休息一段时间,让眼睛得到充分的休息。

3.保持正确用眼姿势:保持距离屏幕适中,避免低头、俯视、仰视等不良用眼姿势,以减少对眼睛的压力。

4.充足的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有助于调整眼睛对远近物体的对焦距离,减少近距离用眼时间,降低近视发生的风险。

5.调整用眼环境:保持充足的光线,避免用眼环境过暗或过亮,保持适中的湿度,避免眼部干涩。

6.规律作息:保持规律的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的睡眠,有助于眼睛的恢复和调整。

7.定期眼部检查:定期到专业眼科医生进行眼部检查,早期发现并纠正眼部问题,有助于防控近视的发生。

8.合理膳食:摄取丰富的维生素A、C、E、锌等营养物质,有助于眼睛的健康发育和保护。

9.注意眼睛卫生:保持眼部的清洁,避免揉眼睛、用手擦眼睛,防止细菌感染。

10.配戴合适的眼镜:如已经近视,应及时到眼科医生配戴合适的眼镜,避免使用不合适的眼镜或随意减光片。

以上是一些青少年近视防控的科普知识,希望对您了解和预防青少年近视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专业医生或眼科医生。

9. 学校近视眼防治方法及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已经2021年5月25日教育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2021年6月1日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六条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七条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第十条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五条 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  专项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且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图书馆、班级图书角,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学生阅读习惯,提升阅读质量。

学校应当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禁止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图片、视听作品等,以及商业广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现象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及家长,避免学生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发现学生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应当及时通知家长,但学生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同意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

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按规定向学生和周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指导、帮助教职工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或者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饮酒的标识,并不得以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设施设备及各类教学、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一)有精神病史的;

(二)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

(三)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预防和制止教职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师德规范禁止的行为。学校及教职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备、使用校车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巡查校园及周边环境,发现存在法律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场所、销售网点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学校应当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对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和心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辅导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并酌情采纳。

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合作进行学生保护专业服务与支持过程中,应当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负责学生保护职责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业务培训,具备学生保护的必要知识与能力。

第五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或其他途径,受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协助受理涉及学生权益的投诉举报、开展侵害学生权益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支持学校、教职工、家长开展学生保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管辖区域内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管理水平评价、校长考评考核的依据。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教职工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对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校内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解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管辖区域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据本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保护制度。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本规定从重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0. 学校近视防控计划

建立儿童视力档案需要以下步骤:

1. 首先,需要带孩子去进行全面的视力检查。这可以在当地眼科诊所或眼科医生的办公室完成。医生将检查孩子的视力、眼球运动、调节能力、眼球健康等方面的问题。

2. 医生将向你提供一个视力报告。该报告将记录孩子的视力、矫正度和其他任何问题。如果孩子有需要配眼镜或其他问题,医生将建议适当的治疗方案。

3. 将该报告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并记录下医生建议的检查日期及再次检查的计划。这样,你可以随时参考它以保持孩子的视力健康。

4. 在孩子的教育机构,例如学校或托儿所,确保孩子进行近视检查,以防止孩子视力问题的出现。也应该保持定期检查视力,以便及早发现视力问题及进行干预治疗。

5. 视力档案应该包括孩子生长发育过程中的所有眼科报告,以帮助更好地跟踪孩子的视力健康和治疗。这个档案可以从孩子出生后就开始建立。

建立儿童视力档案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记录,可以及早发现和治疗视力问题,保障孩子的眼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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