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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近视加斜视照片(高度近视加斜视属于几级残疾)

2023-06-02 19:57:41视力保健1

1. 高度近视加斜视属于几级残疾

在中国,残疾人可以通过申请残疾证来获取相应的福利和保障。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规定,残疾证分为以下几类:

1. 视力残疾:包括全盲、低视力、色盲、色弱等。

2. 听力残疾:包括耳聋、耳鸣、听力障碍等。

3. 言语残疾:指由于喉头、口腔、颌面部等原因导致发音、语言流畅度等方面存在障碍的残疾。

4. 肢体残疾:包括截肢、缺肢、畸形、肢体瘫痪等。

5. 智力残疾:包括轻度智力障碍、中度智力障碍、重度智力障碍等。

6. 精神残疾: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郁症、焦虑症、强迫症等。

7. 多重残疾:指残疾人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情况。

以上是我国残疾证的主要分类。不同的残疾证对应不同的福利和保障措施,残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证件类型。

2. 高度近视眼斜视

高度近视眼可以引起很多并发症,常见的并发症有:1、斜视、弱视,近视眼看近时不需要调节,所以辅助功能相应减弱,容易出现外隐斜或者间歇性外斜视,2、玻璃体改变,近视眼因眼轴延长,玻璃体腔扩大,3、视网膜改变,由于眼轴延长,周边视网膜发生变性改变,玻璃体混浊物的牵引等。

3. 高度近视加斜视属于几级残疾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算六级伤残。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可以构成伤残等级,建议在治疗结束后去司法鉴定机构评残,一般评残时期为事故发生后六个月。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材料要求: (1) 委托书; (2) 病史资料:①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②住院病史:入院记录(大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由医院盖章,多次住院的均需复印并加盖印章;③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④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例);⑤必要时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 (3) 交通事故认定书; (4) 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以往所做过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6) 起诉书复印件以及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的案例); (7) 送检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4. 高度近视属不属于视力残疾

近视无论多高的程度,都不能算残疾。如果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3,残疾可分为两类:低视力和失明的具体标准为一级失明: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02;或视场半径小于5度。

继发性失明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大于0.02,但小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流的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大于0.05,但小于0.1。高度近视不能属于伤残类。—6.00度以上的高度近视从幼儿时期及青少年起开始,则到成年仍不断加重,其原因与发育,遗传有关。

5. 高度近视能不能做斜视手术

斜视度数大于15度且恒定或已经影响立体视觉,是需要考虑手术的。斜视在儿童中的发病率约为2%,而且斜视发病越早,对于视力和双眼视觉功能的影响就越大。因此,越早发生的斜视儿童,应该越早治疗。斜视对近视没有影响。

6. 高度近视加斜视属于几级残疾人

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2.双眼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双侧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3.一侧眼球摘除

4.双眼低视力2级

六级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

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双眼低视力1级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一眼有或无光感

3.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双侧晶体摘除

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九级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0.5,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重度)

3.双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4.第四、五、六对脑神经麻痹

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6.一侧晶体摘除

7.一眼低视力ii级或盲目iii级

十级

1.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一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3.一眼低视力i级

4.外伤性白内障i~ii期(轻、中度)

5.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

6.晶体脱位

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9.外伤性瞳孔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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